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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务教师公基督学1000题第二节 民法34

未知 | 2021-03-19 11: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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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.下列选项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情形是(   
A.某超市对于进入超市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
B.在加工合同中,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
C.甲拾得乙丢失的牛,在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所进行的管理
D.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,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












34.C【解析】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。无因管理,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,为避免造成损失,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。管理他人事务的人,为管理人;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。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,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,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。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,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。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,而非当事人意思。
A项是义务保管行为,故A错误,排除B项是合同行为,故B错误,排除C项是无因管理行为,符合无因管理的定义,当选D项买方是违约行为,卖方不属于无因管理行为。排除。因此,本题选择C项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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